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了志愿者權利義務、服務對象權益保障、鼓勵發展專業志愿服務,并就志愿服務組織的規范管理和活動開展進行了系統規定,推動了志愿服務的創新發展。這是志愿服務領域的一件大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
志愿服務組織是志愿服務的重要主體。《條例》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志愿服務組織的科學內涵。明確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這一界定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的三個基本條件,即“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和“非營利性組織”,強調要充分尊重志愿服務組織的社會性、志愿性、公益性特點,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條例》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形式進行了梳理,提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進一步厘清了志愿服務組織與其他社會服務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推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明確定位、強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領域,發揮“聯合”優勢,突出“共享”理念,有效釋放創造力和生產力,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二、規范了志愿服務組織行為,進一步推動了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發展
志愿服務組織是對接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有效紐帶,也是撬動社會資源參與志愿服務的重要平臺。隨著社會文明的進一步發展,志愿服務越來越趨向于一種組織化、制度化的行為,更加注重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三者關系的清晰界定。根據《條例》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協議的方式促進了志愿服務活動的制度化、常態化。志愿服務是群眾性道德實踐活動,是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具有鮮明的價值導向和廣泛的參與性。《條例》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開展提供必要條件,以及開展培訓、信息錄入、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等,進一步保障了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服務成為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事業,從扎根社區到融入社會各個領域,從服務困難群體到成為一種促進社會和諧的生活方式。
三、強調了志愿服務行業自律,進一步提升了志愿服務組織的整體效能
去年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8部門印發的《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提出,要加強志愿服務行業自律,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條例》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志愿服務作為行業,不同于創造經濟利潤的產業領域,而是旨在加強行業性統籌規劃,突出公益導向和社會責任。目前,我國已有中國志愿服務聯合會、中華志愿者協會等全國性志愿服務行業組織,絕大部分省市成立了省級跨領域的樞紐型志愿服務組織,多數較大的市也成立了地區性志愿服務組織,初步形成了志愿服務行業組織體系。根據《條例》對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定位,未來志愿服務行業組織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行業責任。一是在志愿服務組織管理方面要發揮先行規范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愿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二是在志愿服務組織服務方面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為進一步提升志愿服務行業的整體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作出應有貢獻。(中國志愿服務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趙津芳)